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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

  
  (四)采购人权利过大

  
  尽管现行法律规定,采购人只能在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认中标人,并且通常情况下,依法推荐出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最符合采购人利益,也是最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因此,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然而,此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中规定,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评标报告及《采购结果确认书》送至采购人。同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商务文件原件送采购人核对与其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采购人接到原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依法确认中标供应商;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向采购中心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这一规定,一方面没有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核对原件只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在投标人之间造成歧视不说,也不利及早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

  
  此外,招标文件这一规定很容易被采购人用作拒不定标的理由。事实上,在本案中,原本采购人只是对商务文件进行核对,格力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但至今采购人并未提出格力的商务文件原件与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不一致。因此,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格力也应被确定为中标人。

  
  但采购人却在商务文件核对期间,提出格力未响应招标文件,并以此为由,番禺区财政局、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借助专家,最终确定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人。

  
  当然,没有完善的暂停制度也是采购人敢于滥用权利的原因,而最近征求意见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仍未在此方面作出相应完善,反倒在扩大招标人权力方面千方百计做文章,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救济、完善的暂停制度于不顾,这不能不让人扼腕。

  
  五、政府采购有待各方进一步参与

  
  此次,格力因政府采购将广州市财政局作为被告诉诸法院,引发媒体、民众、学者等广泛讨论,说明政府采购逐渐被大家所认识、关注,这对于政府采购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毕竟众人拾柴火焰高。但我们也看到,其中有学者、律师由于种种原因,对整个事件的把握有待商榷。

  
  有学者认为,格力选择被告的问题上存在“宁选大的,也不选对的”情形。事实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格力起诉广州市财政局正是基于广州市财政局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番禺区的投诉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相关规定。所以格力起诉广州财政局更多的是“选对的”,只是碰巧广州市财政局在责任方里刚好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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