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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

  
  由于法律对集中采购机构地位规定不明,实践中出现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视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认识。有的地区更在此基础上推崇两个竞争机制的观点及做法,即打破现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中引入竞争机制,使集中采购机构互相竞争;促使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互相竞争。

  
  以上表面上看似加强竞争,实则增加纳税人额外成本。国外通行做法均是在行政部门内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在实践中也证明行之有效,并保留至今。而这些国家均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远比国内某些地区更注重规范竞争,尚且如此作制度性安排。反倒是国内部分地区所谓两个竞争机制的观点与做法,其用意我们不能不表示表示怀疑。

  
  尽管法律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但上述地区这一做法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规定,有悖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初衷,使得通用集中采购项目规避监管,更因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的行政级别错位,导致监管的混乱及缺位,这或许正是某些地区政府采购中心频曝窝案,以及格力政府采购案出现的原因之一吧。

  
  (三)专家独立性缺失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是较为重要的一环,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中都少不了专家的作用,其作用主要通过评审委员会体现。

  
  格力政府采购案中,在2008年11月4日开标评审当日,评标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然而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期间,同样的专家,在开标评审时,不但认为格力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且确定其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而在半个月后的复审中,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却又认定格力未响应招标文件,其结果天壤之别。

  
  在采购人确认期间,没有任何新的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为专家,首先应知道招标的保密前提已不复存在,且已无评审权利,复审已然违法,但仍继续复审,并作出采购人希冀的评审结论,废弃格力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从中,突显评审专家独立性缺失。

  
  而第三次评审,虽然是重新抽取的专家,但专家评审结果竟然完全脱离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甚至不知道需评审内容所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页码,而且几位专家同时出现一模一样的页码引用错误,更有专家冷热不分,直接以制热量参数取代制冷量参数进行评审,更不可思议的是,这些专家的评审结论与采购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一致。凡此种种,无不让人佩服第三次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之间的“灵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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