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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

  
  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从格力2008年11月24日提出质疑,到最近提起行政诉讼历时近一年。而在此过程中,违法确定的中标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已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已经履行合同完毕。

  
  而以上局面并非个案,曾经的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及其他许多政府采购案例都曾面临同样的尴尬,而这些与现行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不无关系。

  
  首先,部门规章自行将质疑作为投诉前置程序。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质疑前置,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如财政部第20号令却明令规定质疑前置。此外,按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作为下位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但由于上述规章为监管部门自身所制定,在政府采购部门畅通无阻,以致出现部门规章架空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的情形,从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赋予供应商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完全被部门规章所剥夺。

  
  其次,暂停制度先天不足。

  
  我国政府采购关于暂停的规定,在投诉处理阶段,监管部门可以暂停项目,也可不暂停项目。而国际惯例一般是必须暂停,直至争议问题处理完毕,除非出现事关国家利益或国家紧急情况,即使出现事关国家利益或国家紧急情况不能暂停采购时,也必须由采购员(contracting officer)作出书面决定并记录在案以供事后继续审查其合法性。这方面美国政府采购的做法尤为典型。

  
  但时至今日,招标投标法出台已十年,政府采购法出台也已7年。这数年间,即使国内情况再复杂、国际经验再庞杂,也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制定国内招标投标完善的暂停制度了。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最近已征求意见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仍未就相关暂停制度作进一步完善,这已非不可为可解释了,说其故意不为也并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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