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

  
  二、政府采购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应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管。

  
  财政部门的监管作为行政监督,为主动监督,不受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范围限制。关于这一点,广州市财政局自己也非常清楚,在其答辩状中也明确承认其有全面监管的权力。

  
  但令人遗憾的是,格力政府采购案至今已一年多,涉及的监管部门有番禺区财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对于格力政府采购案中出现的诸多违法情形,两级监管部门却似乎都视而不见。

  
  (一)复审方面

  
  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已生效番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二次评审(复审)违法,却又未依法作出处罚,实质并未纠正违法行为,以致违法继续。而这种不作为可谓是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出现的关键性原因,也是此次广州市财政局成为被告的核心所在。

  
  (二)中标方面

  
  由于第二次评审(复审)本身违法,未能推翻第一次评审结果,广州市财政局却未依法督促采购人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确定格力为中标人,任由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依据违法的中标结果被确定为中标人,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三)第三次评审方面

  
  广州市财政局虽作出番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第二次评审,即复审违法,但也仅是简单令番禺区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即使如此,番禺区财政局不仅未依法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反而非法组织第三次评审,并据此作出驳回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

  
  以上种种的违法情形均发生在区、市两级财政部门的眼皮底下,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其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反倒还得到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有形或无形的支持。

  
  所以,如果政府采购监管依然得不到加强,纳税的人的钱还将源源不断的被浪费。如果这种监管不力的局面得不到遏制,今天广州财政只是多花了400万,明天、后天,就有可能多花4000万,甚至更多。

  
  三、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包括质疑、投诉、复议、诉讼,整个程序下来,历时较长。由于缺乏完善的暂停制度,加上政府采购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供应商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