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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

  
  根据招标投标法三十八条第一款,即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而原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后,投标文件也不再处于保密状态,其已然丧失了再次评审的前提条件。退一步,即使原评标委员会仍要评审,但因其已具有利害关系,也无法绕开回避问题。

  
  所以,第二次评审的违法性自毋庸赘言。对此,即使是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穗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也不得不认定评标委员会与项目具有利害关系,所作复审违法。

  
  (三)关于第三次评审的效力

  
  第三次评审的启动,缘于采购人不满意第一次评审结果,而复审的效力又被广州市财政局以有失公正为由推翻。而广州市采购中心已按违法复审结果发布了报价高于格力440多万元多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人。

  
  因此,为了推翻第一次评审结果,同时又为了使违法中标结果具有合法性,番禺区财政局又另行抽取专家重新组成评审委员会,专门对格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但第三次评审与第二次评审一样,其违法性也是显而易见:

  
  首先,第三次评审同样不具备评审的前提条件,即开标评审后,投标文件,包括格力的投标文件已经不具有保密状态。

  
  其次,第三次评审只针对格力一家进行评审,客观上造成对格力的歧视,从而严重违反政府采购之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第三次评审过程谬误百出。

  
  本次专家核实的内容是,格力所报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模块及制冷量的要求,但本次专家核实时却连模块及制冷量内容在招投标文件的页码都引用错误,而且尹妙玲、吴增华、汪志舞三位专家在如此低级的错误上犯得居然一模一样,这不能不说明,评审专家根本就没有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就直接下结论。

  
  而曹世达专家更是制冷与制热不分,直接以制热量代替制冷量进行评审;还有奇妙的是,评审专家的结论跟采购人质疑格力的理由一样,即与采购人于2008年11月7日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的理由相一致。以上种种不能不让人哑然,其评审结果可想而知了。

  
  综上,三次评审中,显然只有第一次评审合法有效,而后两次评审本身不符合评审的保密要求,且第三次评审过程错误百出结论违法。因此,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据此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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