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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

  
  2009年7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9号投诉处理决定,仍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

  
  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复议决定,并于2009年9月29日送达给格力。

  
  鉴于广州市财政局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2009年10月12日,格力被迫无奈与广州市财政局对簿公堂。本案已于2009年11月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过程中,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已由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安装完毕。

  
  尽管目前该案还未宣判,但细查整个事件的材料和参加完庭审后,个人认为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至少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评审有待进一步规范

  
  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历经三次评审活动,分别为2008年11月4日的评审、2008年11月18日的复审、2009年6月9日的第三次评审。

  
  这三次评审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谁才是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的中标人的问题,即格力与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谁才是该项目合法中标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三次评审的效力进行探讨。

  
  (一)关于第一次评审的效力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定,招标应由依法组建的评审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就格力政府采购案而言,2008年11月4日项目开标当日,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最后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由于第一次评委的组建及评审方法均合法且合乎招标文件规定,因此,第一次评审即2008年11月4日的评审结果显然合法有效。

  
  (二)关于第二次评审即复审的效力

  
  第二次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仍为原评标委员会。但第二次评审的启动,却并非开标评审程序。而是在开标评审结束且已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番禺区财政局指定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就这样,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同一评标委员会开标当日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在半个月之后的复审中,却作出格力未实质响应投标文件的规定,前后结果大相径庭让人咋舌,至于个中缘由,就目前整个政府采购大环境而言,相信稍有常识的人都不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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