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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由一起劳务纠纷引起的法律思考

韩善宏


【全文】
  
  2006年2月至9月,王某、胡某等40人受雇于张某开办的“临沂市滨河板材厂”分组工作,每位员工的出勤率及工作量由张某聘任的基板组组长李某每天制作报表,生产厂长韩某签字确认,张某定期以该报表为依据给王某、胡某等40人发放工资报酬。同年7月至9月,张某拖欠王某、胡某等40人的工资共计102641.84元,该款项经王某、胡某等40人多次催要,张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后于2006年12月30 日,王某、胡某等40人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偿付所欠工资。此案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是劳动纠纷还是劳务纠纷,存有一下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系“临沂市滨河板材厂”的业主,该厂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王某、胡某等40人从事的劳动是该厂正常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张某聘任的厂长、组长等的管理人员管理、监督下长期从事相同的工作,按每人每天的工作量逐日统计,按月发放工资。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劳动纠纷,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未与王某、胡某等40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零星、不定期用工,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劳务纠纷,法院享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七项必备条款和双方自主协商的约定条款。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企业与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一般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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