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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立法程序生成的伦理机理

  

  前资本主义时期的以“人对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在本质上毋须任何立法程序,因为一切规范的产生都依赖于君主的个人意志,至于法律规范的价值目标,自然在于把维护君主统治和身份等级作为第一要务,民众的权益仅仅是前者的边际效益和副产品;资本主义时期的以“人对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类型本身即是挣脱身份束缚的产物,民众对自身权利的要求与争取本身乃是产生这一时期法律的原动力。这一时期的民众权益通过法治与宪政的形式得以固化下来,这就意味着,平等、人权、民主、自由等政治要求也逐渐以法律规范的形式通过立法得以表达出来,并相应地凝结为立法原则。有鉴于法律原则的普遍性规范效力,因而立法程序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实现这些立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由于“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挣脱了人身依附的锁链,但基于其对物的依赖关系的本质特征,人类终究无法摆脱现实的物欲负累而难以迈向自由的彼岸世界,也因而尽管形式合理性受到马克斯?韦伯等西方学术大儒的极力推崇并标榜为西方文明的独特贡献,但资本主义法律的实质正义无法得到保证则是不争的事实。因之,一种发轫于人的本性、以人的自由个性为基础的法律类型必将取而代之,该种新型法律类型不仅使法的内容与形式得以统一,而且也使得立基前者的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获得了统一。也因而,富勒意义上的法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在立法程序当中的统一才具有了现实可行性。


  

  这一历史实证的法现象发展的经验与逻辑轨迹,无疑昭示着包括立法程序在内的所有法律处于一种向人类生活的理想状态永恒进发的过程当中。虽然并非是一种纯粹的逻辑推演,其中需要人类排除诸多困难,历经政治与法律实践的一次次检验得以不断确证,但立法程序生成于人类对其生活目的的拷问与价值择取当中并随着对自身生活的深入认识而不断科学化则是不争的事实。在立法程序形成过程当中,无论是达成合意的民主商谈形式,抑或是赋予该种商谈以主导性价值的实质内容择取,都根源于人对其自身本质的认识。现实的法权关系无疑是立法程序得以立足的客观实践基础,但理想的立法程序无疑并不能满足于仅仅迎合既有的法权关系,它毋宁是在对存在于既有法权关系与人类生活目的所规定的理想生活图景之间的二元张力中所获致的一种反思性的制度设计结果。因之,从立法程序的生成过程可以看出,正因为出发点与落脚点都在于作为一切社会关系之总和的人,而人不仅是一种现实的存在,而且是超越现实存在的存在,因而一切的主观价值选择和一切的客观法权关系就具有了内在统一性的现实基础,而且最先作为主观面貌出现的法的价值经由人类法律实践的中介环节而最终凝结为客观的法权关系,与此同时,客观的法权关系也经由该种实践环节而逐渐转化为现实的法律行为并相应地形成为人类生活的可欲的生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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