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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立法程序生成的伦理机理

  

  三、“真理一致论”视域中的立法程序


  

  立基上述分析,不难发现,考夫曼的关于程序正义的真理一致论具有解释优势。如果说真理一致论是上述四种程序正义论模式中的最佳理想类型,那么,该种理论就应当为立法程序的理论阐释特别是其伦理正当性阐释提供一种颇为有效的分析工具。


  

  作为真理符合论与真理合意论之有机结合产物的真理一致论,一方面表明,从真理符合论来看,立法程序必须是对既存的人类生活与社会关系规律性的一种客观性描述,而且它还应该是在立基对现有社会关系与人类生活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所作出的能导引人类生活迈向理想状态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与规范性指引。在此,立法程序的客观性即是其与现实生活规律性的同一性。这也就意味着立法程序只有反映社会生活的普遍规律特别是社会生产方式以及基于此上的社会法权关系的普遍规律,立法程序方具有正确性。另一方面表明,从真理合意论来看,由于对社会普遍规律的把握决非是一个轻易的、一蹴而就的过程,毋宁说乃是一个持续的、需要通过艰苦探索与发掘的实践过程。与此同时,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立基交涉性、反思性的理性商谈经由实践检验就成为一个达成真理合意的最佳方法。因为只有在主体间的相互交流与互动、相互砥砺与磨合的机制中,一种真理性的认识才有可能达成。问题的关键在于,即或是基于“所有对话的参加者机会平等,言谈自由,没有特权,诚实,免于强制”的理想对话情势也并非是作为商谈结果之合意的正确性、真理性的充分条件,与此同时,一种立基经验实践的实质性、实体性的价值评价尺度作为必要条件就应该被引入其中以保证论辩与商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从而避免纯粹形式的理性商谈所导致的言谈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反社会性、反人道性。


  

  因之,从宏观层面来把握,可以这样认为,如果真理合意论存在理论商谈与实践商谈两种不同形式,前者关涉经验性事实的真实性,后者关涉规范性论述的正确性,前者是真理的范畴,后者是价值的范畴,那么,为立法程序提供了立基民主商谈的达成合意、发现真理的认知路径也就相应存在两种:(1)从理论商谈这一形式所具有的功能看,立法程序的内容无疑来自现实社会中人类在政治、法律等方面实践经验的总结,立法程序内容的真实性也就意味着它必须能在政治、法律实践过程中获得检验与甄别而绝非偶然性与任意性产物;(2)从实践商谈这一形式所具有的功能看,立法程序之规范性论述的正确性必然是立法者亦即人民自己经由价值排序与整合之理性选择的结果表达。亦即是说,基于规范的应然特性,立法程序的规范性论述因而并非只是对现实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结果的简单摹写,毋宁应该是超越既有的(因而并非一定正确的)法权关系的一种基于正义秩序理想(法的本质价值)的应然表述。而且,从理论商谈与实践商谈的相互关系来考察,前者为立法程序提供纯粹形式的合意基础以确保其形式正义,后者为立法程序提供渊源于经验基础上的实质性价值内容从而确保其实体正义。因而我们可以说,真理一致论视域下的立法程序兼有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就意味着对正当立法程序的具体分析就必须转向对其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具体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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