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当立法程序生成的伦理机理

  

  契约模式作为一种力图获得实质性道德内容的非功能主义程序理论,乃是经由卢梭、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论滥觞而来,其在当代的主要表现就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在罗尔斯看来,获得可以普遍化且具有合法性的规范的途径在于:“道德判断者置身于假设的原始状态中,排除权力差别,保证每个人有平等的自由,以及——这是吸引人之处——每一个人被置于对地位的无知之中,人自身在一个未来的秩序中处在这个位置上(无知之幕)。”“在这种假设的原始状态中,契约参加者将在下列两个方面达到一致:1.两个基本原理,即在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机会平等上的平等权利,2.两个优先原则,即自由优先及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生活标准。”{1}但问题是,为什么假设的契约参加者恰好能获得这些规则?考夫曼指出,究其实质,在于罗尔斯的正义观预先假设了其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一美国式的具体内容,因而,“在罗尔斯的原始状态中达成一致的东西,与我们今天对道德和法的理解一致,一旦停止作这种理解,罗尔斯的论证的说服力也就终结了。”{1}


  

  哈贝马斯等人所提出的程序正义的商谈模式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恰恰相反:“应该在道德论证中被解决的任务,不可能独断地完成,而要求合作。道德论证旨在恢复被破坏的合意。因为在规范引导的相互作用领域中的冲突,直接源于一个被破坏的规范性同意。”{1}哈贝马斯提出了从理性的沟通程序中获得真实的及正确的内容这一任务。在此,理论商谈关涉经验性事实的真实性,实践商谈关涉规范性论述的正确性。因而,哈贝马斯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允许像真实的事实一样,去类似地说明公正的规范性,换句话,是否存在一个与观察的不证自明性相适应的价值的不证自明性。进一步的特殊问题是,法律论证究竟是否适于理性商谈模式。”考夫曼指出,哈贝马斯并非不知道惟有一个能获得合理说明的合意方能成为真理及正确性的标准,但问题是,究竟是什么赋予合意以合法性?在哈贝马斯看来,答案就是“更好地论证的效力”,亦即仅能通过商谈的形式特征来解释,而非通过陈述的逻辑一致性或经验的不证自明性获得解释。那么,能够将合理说明的合意证实为真理及正确性标准的商谈的形式特征又是什么?“哈贝马斯将这个标准视为‘理想对话情势’的条件:所有对话的参加者机会平等,言谈自由,没有特权,诚实,免于强制。”{1}但正如考夫曼所指出的,哈贝马斯的契约论理想商谈模式由于拒斥优先原则而致使一切商谈成果皆保持着不确定性,因而,其“更好地论证的原则”最终会滑向康德式的源自纯形式的,充满神秘质料的理论陷阱。也因而,考夫曼认为,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的模式具有优势,“因为可以从这个模式的差别化原则中,推导出具体论证的伦理优先性,尤其可从这一原则中导出,即应给予处境不利的人优先决定的论证。”由此,考夫曼得出的结论是,“商谈理论或合意理论详尽地显示出,无论如何,内容主要源于经验。谁认为他只是从形式、从纯程序中获得内容,谁就落败于自我欺骗。如果内容至少也源于经验,那么,它不是绝对有效的。因此,合意原则不仅也没有保证真理的‘终极理由’,而且从未保证说服力、可能性、有风险的决定。”{1}因之,真理合意论必须被拓展为真理一致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