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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立法程序生成的伦理机理

正当立法程序生成的伦理机理


刘爱龙


【摘要】立法程序是一种宪法性法律程序,因而.对其生成机理的探讨,必须立基民主宪政的大背景,在正当法律程序如何生成的视域中进行。在对当今流行的四种程序正义论模式进行学理检讨之后,我们不难发现,“真理一致论”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佳分析工具。真理一致论中的立法程序,既要求形成合意基础上的主体间性,即有着不同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的公民作相互的交流、表达、妥协,以及基于此上而形成的一致性意见;又要求形成主客体问的相互吻合性,即用以指导立法者运作立法权的建基于主体问性的价值观念以及法律所欲表达和实现的具体价值目标,都必须符合客观的社会和法的历史与逻辑发展规律。事实上。依托于这一伦理机理而生成的正当立法程序,其与人类生活目的及价值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内在一致性。
【关键词】立法程序;正当性;真理一致论;人的本质
【全文】
  

  一、问题及其意义


  

  目下,伴随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大量出台,立法不公正的现象业已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造成立法不公的诸多原因中,一个重要因素是立法程序的不合法、不正当。事实上,基于其“造法之法”的独特程序法地位,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是良法得以生成的逻辑前提。然而,关于正当立法程序的学术探讨却一直受到忽视,原因既在于传统上我们对程序法的研究不够重视,更在于传统上关于法的本质的片面观点窒息了我们对立法程序进行正当性分析的学术空间。而今,在法制和社会发展的新的历史时代,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恶法的滋生、促成良法的涌流,我们有理由“认真对待”立法程序的正当性。


  

  认真对待正当立法程序,其首要之处在于探究它是如何生成的。与此同时,这一层面的分析,其焦点在于对立法程序生成的伦理机理进行探讨,因为在某种意义上,正当性即意味着合伦理性(1)。


  

  要探究立法程序生成的伦理机理,一个关键的前提问题乃是要探究正当程序如何得以生成。原因在于,如果视立法程序为法律程序的一种,那么,正当立法程序就理应具有作为正当程序的一切程序共性。而对正当程序的分析,从宏观层面来把握,则一般可在两个维度上进行,即实证的历史分析维度和形而上的学理分析维度:前者为我们提供正当程序得以产生的经验分析框架;后者为我们提供正当程序何以成立的学理分析渊源。


  

  从历史实证角度来考察,正当程序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古罗马时代,自然正义的两项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就已具有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意蕴并相应地发展为司法科学的基本准则。事实上,人们不难发现,这一历史的理论逻辑在于,正当法律程序乃是在人民对自身权利的争取与维护过程中,伴随着现代法治宪政国家的出现而正式出现的,其产生的历史足以表征着对人权保护的发展与前进的历史脚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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