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附条件逮捕制度批判

  
  (二)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进行。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程序法定原则不仅为大多数国家所遵循,而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一条重要内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亨有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或羁押,除非依据法律所规定的理由并遵守法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对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旨在将刑事诉讼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以防止国家专门机关滥用职权,恣意妄为,保证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公开性,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8]程序法定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有利于塑造“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即通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明确限定国家司法机关的权限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专权擅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力制衡机制。即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所亨有的基本权利,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力扩张,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人权。[9]刑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冲突最为激烈的一个领域,个人权利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国家的追诉活动加以适当限制,侦控机关就会凭借强大的国家力量和惩治犯罪的道德优势恣意妄为,从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是国家追诉机关以其国家公共权力的强制性手段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种权力的行使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授权加以实施。任何权力机关不得以自我授权或越权的方式对犯罪嫌疑被告人进行逮捕。附条件逮捕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60条规定之外另设批捕标准,实质上降低了我国法定的逮捕条件。

  
  (三)违反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刑事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就具体应用刑事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合法性原则是刑事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就如何具体适用刑事法律问题加以明确化和具体化,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10]200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逮捕质量标准》开宗明义指出:“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但《逮捕质量标准》第4条则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附条件逮捕制度,恰恰违反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