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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标准

  

  3.个案衡量问题。应列举考量“个案差异”的因素,体现个案酌情处断原则。这方面应选择性参照我国民事精神赔偿的做法。考虑以下因素可包括:侵权机关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后果;请求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不应过多考虑受害人的身份、收入、社会地位、职业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地方立法不平等对待的情形应受到限制;区别对待应严格限制合理差别范围之内,如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作者简介】
温泽彬,西南政法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是否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一种反对意见是: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无财产性内容,不具有经济补偿性质,属于一种非财产责任。即使认为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责任为消除影响害人赔礼道歉能够起到某种程度的精神慰藉作用,也不能就此认为上述三种方式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第274页.)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否具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值得商榷。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看出,其第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看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国家赔偿法》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不同的赔偿费用项目,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外,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可见,这里又区分了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与前两者之间的区别。两者关系的复杂性,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如何运用必须给予明确说明。
这些案件包括:麻旦旦等案件,《人大常委会将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案情链接部分,新华网2008-10-20
据统计,自2000年至2008年,在中国期刊网(CNKI)中以研究“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为题目的论文就有74篇,此外还有多篇硕士论文。
现有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研究成果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方式等问题探讨。参见胡锦光主编:《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余凌云:<警察行政权力的规范与救济—警察行政法若干前沿性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认为国家赔偿完全可以参照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的观点,参见马怀德:《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页。
也观点认为,财产的是直接损失标准,人身权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由于草案立法仅对人身权侵犯规定了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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