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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相关标准

  

  公法规范强调的是法定性,有一个相对统一、硬性的量化标准;私法规范则给予当事人更大的意定空间,一般不制定统一的标准。因此,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量化标准,实际上就是立法者在国家的赔偿标准问题上是选择公法规范还是私法规范问题。国家赔偿是国家责任的一种体现,赔偿金钱由国家统一支付,具有公法性质,不可否认,精神赔偿具有难以确定的特点,立法者很难将精神赔偿标准作公式化的计算,具体的规定可能并不科学,但是完全奉行根据个案的差异在实际运作中来决断赔偿数额,已完全违背了公法原则,其弊大于利。


  

  (2)国家赔偿应受法治原则约束。这是主张选择公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理由。这也是与作为私法的民事赔偿的最大区别。国家赔偿受法治原则拘束要求赔偿额计算的量化规则应受其约束。法治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权力和控制权力。立法中的法治原则大体上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立法者本身的限制,即立法者应遵守宪法立法法等法律规范(包括权限和程序),接受其约束;另一方面还应在所立之法中明示对各种权力行使的约束,应力所能及地将法律明确化,尽量避免权力的运行中缺少依据而失去控制。[8]因为任何国家权力(包括立法),都是以追求确定性为目标。一般来说,法治对解释非常谨慎态度,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随便挑战法律的权威,做到坚持司法克制主义。[9]因而,国家赔偿的赔偿标准应与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范围、程序一样,国家精神赔偿的计算标准均应由法律确定,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才存在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机关或者当事人也只有在法定范围内才可享有选择的余地。如在具体个案赔偿中,将赔偿额的计算完全交由赔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官自由裁量来裁判,这种权力未能受到任何约束,必将滥用。


  

  (3)国家赔偿应受宪法平等原则约束。平等权与自由权及财产权,是并列为法治国家所保障的人民三大基本权利。[10]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赔偿金的赔付在以下方面应受平等原则的约束:一是,立法应制定统一的量化标准,同等情形不应区别对待;二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通过赔偿金额计算的平等,来保证赔偿结果平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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