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行检察申诉和解制度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行检察申诉和解制度


韩善宏


【摘要】申诉和解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活动中的创新监督方式,在减少诉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较好的作用,但因无法律的明确授权,而引起了理论界与检法两家的争论,笔者在肯定申诉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实施这种制度困境与解决措施,从而推动民行检察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关键词】民行检察;申诉和解;可行性;合法性
【全文】
  
  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切司法工作的目标,也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一环。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而申诉人到检察机关申诉,更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申诉人的情绪一般会相对稳定。但抗诉不成功,或者原判决、裁定存在瑕疵或显失公平,由于种种原因,不符合抗诉条件,其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当事人情绪就有可能波动。特别是那些社会反映强烈、侵害弱势群体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得不到公正公平处理,就容易导致当事人反复上访、缠诉,使矛盾升级,甚至酿成恶性事件发生,从而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申诉和解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活动中的创新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强硬的监督方式相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申诉和解制度的含义

  
  申诉和解制度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在检察机关作出抗诉决定之前,双方当事人存有和解意愿而在检察机关办案人的主持下,本着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办案形式。

  
  申诉和解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l.与诉讼程序中的调解即法院主持的调解

  
  在诉讼程序中,调解是一个原则。婚姻案件的调解是一种必经程序,在其它案件中也应当贯彻调解原则,做好调解的工作。应当明确的是,在一审、二审程序中的调解,是审判权的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在诉讼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行使这种权力,否则就是对审判权的侵犯。在抗诉程序中进行申诉和解的工作,不是行使审判权,它是在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使当事人自愿对他们之间的利益进行适当的调整。这不是干涉审判权,而是正当的检察监督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