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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理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

  
  2.行刑社会化理论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在其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犯罪并非某些人与生俱来的天性,而是在后天社会生活实践中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刺激或熏陶而形成的。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东西,也必然能够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消除。罪犯是可以矫正的。要矫正罪犯,必须将其置身于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最终融入正常社会生活中。而监禁刑基于报应、惩罚的思想,强调隔离,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孤立,无法接触各种社会关系,每天面对着高墙铁网或其他罪犯,与外界的联系被完全切断。这种监禁刑完全忽视了“人在其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基本哲学原理。而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的刑罚执行方式。把罪犯置身于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完全符合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哲学原理。其次,符合我国刑罚的人道性理论基础。刑罚的人道性最主要的特征是:把犯罪人作为人看待,不对他们进行人格侮辱,不对他们进行肉体上的折磨。我国一向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坚信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世界,强制罪犯劳动、接受监督的本身就是思想教育的过程。社区矫正就是依靠社区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通过矫正者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来引起内心的忏悔,矫正行为恶习,顺利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社区矫正就是建立在刑罚的人道性的理论基础上。因此,社区矫正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贯彻刑罚的人道性,而且有利于整个社会形成温、良、恭、俭、让的人道主义风气,对于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最后,符合我国《监狱法》所规定的依靠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的原则,通过建立监狱内部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或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将罪犯放到监外执行刑罚,使被释放者缩短与社会的距离,尽快适应社会,也让社会在短期内接受被释放者,以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区矫正也称罪犯的社会内处遇,是相对于将罪犯监禁于狱中的设施内处遇而言的,简言之,社区矫正就是将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教育改造的行刑制度。各国普遍适用的社区矫正的形式有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等。此外,西方的社区服务、损害赔偿令及新出现的“电子监视”,以及我国的管制刑等,也都属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反映了人类社会更理智、更人道、更高效的刑罚观念。从刑罚的发展历史来看,经历了由重至轻的过程,即从古代普遍使用的肉刑和死刑过渡到近代的监禁刑。在现代社会又进一步从监禁刑为主向大量适用罚金、缓刑、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刑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体现了刑罚轻刑化这一发展趋势。”[ix]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一贯方针是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在继承传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刑罚执行工作中,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特别是社区的资源,赋予社区对罪犯改造与教育功能。总之,目前在我国试点并将逐步推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符合刑罚发展的趋势,而且能合理地整合社会上各种行刑资源、增强刑罚的效能,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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