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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理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

  
  1.恢复性司法为社区矫正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社区中要尽量减少不和谐的因素,增加和谐的因素,以构建和谐的社区。社会要和谐,就要有促进和谐的手段来处理不同方面的社会矛盾。而在多种矛盾对象当中,受到国家专政手段制裁的服刑人员无疑要受到重点对待,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都受过国家的刑罚制裁,甚至是长期的监禁(如某些假释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等)。在接受矫正的过程中,即便排除在刑罚裁量和监禁行刑的过程中一些非公平正义的因素,刑罚的功能性障碍本身也使得服刑人员及其家属不可避免地对国家刑罚权的适用带有敌对或者抵触的情绪。同时,在社区中,原本得以平衡的社会关系重又回到不稳定的状态,人们认为重刑犯重新回到社会,有如“放虎归山”之嫌。这样旨在恢复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就大大发挥作用。“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发生以后,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而且还包括犯罪人和社区。因此,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以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无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vii]恢复就是指根据恢复性司法、执法的理念,在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中,立足于各方权益的保障,旨在通过各方主体的主动参与来恢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体现社区的力量,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就是要让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的过程中,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逐渐再社会化的进程。恢复性司法指引下的社区矫正在和谐社区的构建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和谐的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其次是社区内的和谐关系,最后是国家被害人和罪犯之间的和谐关系。罪犯的再社会化与构建上述社会关系是同步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就是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的实现需要平息被害人复仇的心态、获得社区支持的生活背景、满足百姓的民愤情绪,同时弥补因犯罪行为对原先社会关系、国家、社会带来的损失。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所追求的效果要在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实现上述社会关系的和谐。恢复性司法理念本身与罪犯再社会化异曲同工,对罪犯的教育矫正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尽管恢复性司法是刑罚人道化的具体表现,“但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社区矫正并非只是“软”手段,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体现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能够使被害人持续的复仇心理得以满足,实现刑罚满足被害人复仇心理的功能。同时通过以社区为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能够使社区的安全稳定的社会状态得以维持,也使得社区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排除了社区公民的担忧和恐惧心理,也能够使罪犯回归社会得到良好的社区基础,使强制性的刑罚执行和社区的和谐获得共赢。”[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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