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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理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

  
  关于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基础,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长期实行教育改造罪犯的方针政策,是对刑罚人道化思想的贯彻和体现。刑罚人道化思想是我国教育改造罪犯、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所一贯遵循的原则,是行刑社会化基本的理论基础之一。我国政府一向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坚信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世界,强制罪犯劳动、接受监督的本身就是思想教育的过程,体现了与西方国家的教育刑理论有不同之处。我国监狱法所规定的依靠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的原则,就是行刑社会化的具体体现。通过建立监所内部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或依法在一定条件下将罪犯放到监所外执行刑罚,使被释放者缩短与社会的距离,尽快适应社会,也让社会在短期内接受被释放者以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监狱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本质决定了行刑的社会化。而且犯罪是在社会多种因素支配下产生的独特社会现象,罪犯来自社会又必须回归社会,因而救助、矫正罪犯和教育改造罪犯,必须使其置身于由多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实践的体验,最终融入社群生活之中。同时,监狱改造罪犯必须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们的需求变化,这就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防范,在其复归社会前后,都要坚持社会化原则。行刑社会化为罪犯提供了亲自接触社会、适应社会的机会,并能逐步使他们重新参与社会、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适应社会规范的劳动者。行刑社会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尤其我们国家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恢复性司法和行刑社会化对社区矫正的推动

  
  虽然对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学界有不同观点[iv],但是官方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执行活动。[v]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社区矫正虽属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的范畴,仍然通过刑罚的手段来抗制犯罪和矫治罪犯,但不同于传统的监禁矫正的是,社区矫正弱化刑罚的惩罚性而强化其教育性,通过“非监禁”的矫正处遇让罪犯尽快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在社区环境中利用社区资源和力量参与到罪犯的矫治活动中来,实现犯罪人、被害人、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要构建和谐社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都要求以一种妥善的方式解决国家、被害人、犯罪人以及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主体之间的矛盾平衡问题。在非监禁刑盛行的今天,与此潮流相向而又代表和谐关系的恢复性司法自然大行其道,成为当今社区矫正领域构建和谐教育矫正关系的重要热门话题。如我国学者指出,行刑人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使罪犯的人格得到改造并健康发展,实现其作为人的价值。[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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