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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理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

  
  二、行刑社会化与社区矫正

  
  “监狱的封闭生活造成犯罪人出狱以后难以回归社会。尤其是在变化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与监狱的封闭性形成强烈的反差,这就增加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难度”。[i]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而应慎用监禁刑,尽可能对犯罪人适用非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时对于罪行较重有必要监禁的罪犯,应使其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并使社会最大程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ii]这一定义强调了行刑手段与行刑目标的统一性,即通过社会化的行刑方式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标。

  
  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配合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和模式,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行刑社会化不仅仅是刑事执行中的一个原则,而是作为一种代表着刑罚发展方向的刑法理念,具有刑事政策层面的意义,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都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一方面,自由刑在当今各国刑罚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自由刑的执行构成刑事执行活动的主干,而行刑社会化反映了现代自由刑执行的最高理念,即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因而行刑社会化原则具有全局性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往往是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而适用的,其适用本身就体现了行刑社会化的影响,同时,非监禁刑的适用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也要考虑罪犯的再社会化问题。例如,在判处罚金刑时应适当考虑犯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没收财产刑只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罪犯,尤其是应慎用没收全部财产,这些除了人道主义的考虑外,实际上也考虑到了罪犯再社会化的需要,因为判处使犯罪人不堪重负的罚金刑或滥用财产刑,会使罪犯经济生活面临困境乃至绝境,这显然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正是基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考虑到每个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再社会化的难易程度不同,才有必要根据每个人具体的人格状况的不同,进行个别化的矫正和处遇。因此,就同其他行刑原则的逻辑关系而言,除了行刑人道化之外,行刑社会化也应是一个居于前位的概念。”[iii]除了实定法意义上的法律原则的地位之外,行刑社会化更重要的价值体现在刑事政策意义上。正如大多数学者认同的那样,行刑社会化代表着当今世界刑罚改革和发展的趋向之一。趋向并非遥远的推测,而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因而这一层意义上的行刑社会化发挥着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积极地渗透和影响着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行刑社会化不仅意味着刑事执行的社会化,实际上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也有一个社会化的问题,立法上的社会化为行刑社会化提供制度资源,司法上的社会化为行刑社会化铺垫裁判基础。从运作的层次看,行刑社会化更多地受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制约;但从理念的层次看,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刑法思潮,会推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改革与改善。总之,理念层面的行刑社会化,就是作为行刑基本原则的行刑社会化,作为刑事政策思想的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发展趋向的行刑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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