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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理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

现代刑法理念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



——以恢复性司法及行刑社会化为视角

张田辉


【全文】
  
  一、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发展,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有密切关系,因为“恢复性司法核心内容包含有社区矫正的诸多基础理念”。恢复性司法是20世纪70年代盛行于欧美国家的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是指一种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协商,并经过专业人员或社区志愿者充当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的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

  
  恢复性司法对犯罪作出的独特反应方式基于一种全新的思维和理念。正是基于这种全新的理念才孕育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诞生,甚至可以说,社区矫正是恢复性司法的必然。传统的刑事司法是建立在报应正义的价值理念基础之上的,而恢复性司法则是恢复正义或‘复和正义”这一新的理念的重要实践。复和正义是“使受害人、犯罪人及社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是一个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刑法公义制度”,认为对犯罪的正确反应不是惩罚,而是恢复因犯罪而造成的各种损害,强调在分清是非曲直的基础上,以“向前看”的态度,对待犯罪人过去的犯罪行为,推行“轻刑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就其本质而言,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侵害了社区的权利,最后才侵害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基于这样的犯罪观,恢复性司法强调个人和社区在处理案件中的主导和推动作用,强调犯罪控制主要在于社会控制。在恢复性司法实际操作中,受犯罪行为所影响的各方——包括被害人、加害人、社区其他成员被赋予了重要的角色。常用的方式一是恢复性补偿,即由犯罪人补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受的损失。这种补偿可以用金钱,也可以返还财产原物或是返还价值相当的替代物,或者直接为受害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服务,二是社区服务,即要求犯罪人为慈善机构或政府机关提供无偿义务劳动,也可以通过强制方式实施。由此看来,恢复性司法是社区矫正的理论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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