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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拼车、好心搭载属于什么行为——兼评“钓鱼执法”案

日常拼车、好心搭载属于什么行为——兼评“钓鱼执法”案


谭敏涛


【全文】
  
  对于王优银律师关于“日常的拼车、好心搭载均不属于非法运营,而属于民法调节的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的观点,学生表示异议。

  
  学生认为,日常的拼车、好心搭载属于合同行为——客运合同,其不属于营运在于其是偶发性客运行为,而客运合同的成立也可能属于无偿,这就引申出——好心搭载他人可以不要钱,若是要钱也属于正常的客运行为。其不属于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在于,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谋利益而管理他人事物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在日常的拼车和好心搭载行为中,双方当事人显然具有磋商的过程,也具有约定的权利义务,虽然这种约定的权利义务可能不能明显的反映出我们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但并不能排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约定具有达成协议的效力。哪怕这种约定属于无偿,我们也不能将其归入无因管理行为中。

  
  如果如王优银律师所言,将日常的拼车、好心搭载归入无因管理行为中,那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支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这就牵扯出——在日常的拼车、好心搭载行为中,管理人可以请求本人支付合理费用(在此的合理费用可以是汽油钱、过桥费等等)。当本人支付管理人的合理费用难以认定时,就可以通过司法裁决,毕竟这种合理费用还可以计算出。那双方当事人之间这种本来可以无偿的行为让我们给变成可以有偿,拼车人之间的费用支付,搭载人之间的费用支付,到最后可能全成了司法难题,这就是我们无因管理行为引出的问题。

  
  言及无因管理,学生更想说,钓鱼执法所谓的“吊钩”根本不算无因管理中的本人,只能算合同当事人,但因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此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就是双方当事人重回到合同前的状态。在钓鱼执法案件中,吊钩者故意给车主车费钱,这是明显的力促达成合同,虽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但我们不能就此不予认同此客运合同。只是因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以在钓鱼执法案件中,此合同无效。如是放在其他案件中,同为好心搭载,双方当事人商定了价款(车费),这种合议的过程我们就可以看做是对合同内容的商榷,理应得到保护。除非私家车以营运为主,要不偶发性的搭载乘客不能算营运,也当然地不能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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