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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四)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四)


王思鲁


【全文】
  
  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有激情。你努力过,成功可能性就大;你没有努力过,成功则很遥远。激情过后成功多。失败了,也今生无悔。

  
  我们来做一个假定,警方对刀具作了指纹鉴定:假如刀具上无陈庆梅指纹,则无论如何也不能证明陈庆梅用这把刀刺刘久锋。

  
  假定这把刀上只有陈庆梅的指纹,因陈之生活、工作用之刀具,也无法证明陈庆梅用这把刀刺刘久锋。 假定这把刀上只有刘久峰的指纹,则有其自伤、被反击而碰到刀具伤及刘、日常生活工作留下三种可能。

  
  假定这把刀上只有徐建强的指纹,则排除陈、刘用刀之可能,徐则有用刀伤及刘的嫌疑(注意:仅是嫌疑)。

  
  假定刀上有陈、刘、徐三人或二人指纹,因日常生活之工作用刀,指纹鉴定对指控无任何意义。

  
  此案的重点是如何认知徐建强的证词,其是审方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入陈庆梅罪的主要依据。站在审方角度,徐建强证词具体,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且审判期间法官也曾直接向徐“录取”证词,因而可信。站在辩方则要分点论证徐建强证词不可信和不能入罪陈庆梅,可分点突出论证;

  
  1、的确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其与刘关系及自身在现场);

  
  2、前后矛盾;

  
  3、互相矛盾;

  
  4、孤证。要全面了解何为孤证?何为孤证不能定案?从而具体论证本案之孤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规定,法院/法官根本无权直接向证人“录取”“证人证言”,其即便经过法庭质证,因取证主体不合法,以及以审代控,有罪推定,损害司法公正,也都无效。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更是胆大妄为的双重违法而归于无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一审法院法官随意找了一张便笺,找徐建强到法院作了一份笔录。笔录既没有反映徐建强的主体身份,也没有主体身份的附件,也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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