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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如何贯彻和谐司法理念

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如何贯彻和谐司法理念


周建新


【全文】
  
  司法和谐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构建诉讼新秩序、创造司法新环境的目标,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方向。所谓司法和谐,是指各诉讼主体基于理性的法律认识,在和谐的诉讼程序与诉讼气氛下,以诚实和文明的诉讼态度,协同努力,实现民事诉讼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对此进行了理性概括:“司法和谐就是各诉讼卞体基于理性的法律认识,在和谐的诉讼程序与诉讼气氛下,以诚实和文明的诉讼态度,协同努力,实现民事诉讼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民事审判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触角延伸得最广,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处于社区和群众中间,是民事审判的前沿,有近80%的民事案件在这里解决。司法和谐的构建和实现有赖于审判实践的发展,有赖于一系列制度、机制的确立。结合审判实践,笔者仅就在和谐诉讼理念下的审判理念、审判方式及一些具体做法淡一淡自己的看法。

  
  一、树立人文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用科学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才能得到理想的司法效果。“现代人文司法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其核心就是对人之为人的尊崇和尊重,它荷载的是人的终极存在价值的至崇至尊地位的确立与确认,强调的是给予人以生存意义的终极关怀和眷注的情怀:对人性的信任,对人的永恒价值观如自由、平等、人权等的崇奉,作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充分挖掘和发展法律的人文价值精神,体现人文关怀,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宗旨。树立人文司法理念,在当前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在办案意识上应该强化民本意思,弱化职权意思,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裁判者,司法机关应该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平衡和中立的立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应该得到体现,在法律范围之内对自身权益的放弃也应该得到尊重和理解。人民法院应该始终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则,秉承中立立场,客观公正的为当事人裁决纠纷。而不能总是迷恋“大盖帽”的威严而去主动干涉当事人的权益。一方面要能够做到超然于案件之外,站在不偏不倚的角度断案,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和角度进行理性思考。在诉讼领域,特别是民事诉讼领域,法律是允许当事人“法不禁止皆自由”的,人民法院不允许主动动用职权去干涉当事人的私生活,即便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让与或者抛弃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只要不是违法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都不得直接干涉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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