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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保障三题

  
  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需求可以通过支付结算需求、信用供与需求和金融资产运用需求表现出来。个人无论是办理银行存贷款还是购买保险,是投资股票债券还是申请信用卡,是购买各种个人理财产品还是购买黄金或外汇,都是为了满足生活中对支付结算、信用供与以及资金运用等方面的金融需求。从世界范围看,金融业不但服务于实体经济,而且服务于虚拟经济。货币制度不仅是经济虚拟化的产物,而且也是经济虚拟化的重要催化剂。在财产证券化和权利证券化运动中,金融消费的高科技化直接表现为证券的无纸化,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其弱势地位尤为明显。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同样以消费者特定的身份为基础,且内容具有法定性。金融安全保障是金融消费者的最大福祉,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以及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这种金融安全保障权具体包括了人身安全保障权、财产安全保障权和信息安全保障权等内容。在金融消费中,随着金融电子化产品的不断推出,因高科技所带来的各类金融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弥补金融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是我国金融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

  
  金融安全保障的根本在于金融法治

  
  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市场开始剧烈动荡,大量金融机构相继陷入困境,或被迫宣布破产、重组,或被政府接管、注资,危机的蔓延对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产生了严重影响。实践证明,继续深化我国的金融改革,提高金融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有效应对当前国际环境不利变化的根本出路。金融创新仍然是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与此同时,也使金融风险更为集中和隐蔽,这从根本上增加了金融动荡的可能性。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金融安全保障必须建立在金融法制的现代化之上。只有不断完善金融法律体系,把金融法制规则嵌入金融现代化过程之中,充分发挥金融法的规范、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强制等功能,才能调动金融机构实施内部控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的金融法律体系,但该体系在系统性和内部协调性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从而给金融安全留下了隐患。进一步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法制,夯实法律基础,是我国今后金融法治的关键。以代币券为例,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同时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是,实践中这种行为却仍屡禁不止,不但扰乱了金融秩序,造成偷漏税以及变相洗钱,而且滋生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鼓励了不正当竞争,这与该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查处不力显然不无关系。诚然,金融业要实现安全稳健运行和有序竞争,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监管,这是金融业的特殊地位与其高风险性之间的深刻矛盾所决定的,如何做到无缝隙监管正成为金融国际化中的难点之一。我国应尽快制定《人民币法》,使人民币的国际化战略完全建立在完备的法制基础之上,同时明确电子货币的法律地位,有效控制其技术风险。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重视授信平等立法,建立和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加强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细化金融机构破产规则,积极推进信贷征信立法,通过完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的金融法律体系,使金融安全机制和金融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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