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律师内部的“斗争”

律师内部的“斗争”



——读《美国律师》第五章《执业限制:控制生产者的生产》

蒋志如


【全文】
  
  一、“事实”勾勒

  
  1、在《美国律师》的第三章,作者叙述了律师准入的情况,即通过学徒制、法学院教育与资格考试的方式提高了律师职业的门槛,但是其只是律师职业规划的第一步。第二步则是控制生产者的生产活动,这几乎与第一步同样重要。虽然如此,两者还是有一个先后顺序,也即如果在没有完成第一步的情况下,实施第二步是非常不经济的。

  
  2、对于第二步限制,即对律师们的职业活动进行限制的第一个步骤就是建立一种职业的垄断,也即建立律师的垄断,并界定它的边界以排斥业外竞争者。在建立职业垄断之前,律师的垄断主要集中在法院,而且即使这种最小的主张也存在着众多的反对者,在1933年都还存在着业外人士在法院代表当事人——在这时,真正的威胁不是来自客户或者自助的理念,而是来自其他行业。为此,律师协会成立了未经许可进行执业的委员会,并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斗争。首先,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其垄断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包括了出具意见、起草遗嘱、收集转让债权、产权过户、起草契约、代表行政机构出庭等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其次,律师协会通过和与之竞争的行业达成协商协议,划分彼此的市场,属于一种对于处于法律与相关行业的交叉或者边缘空间的业务进行界定,以更好地维护整个行业的职业化。再次,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某个个人或者团体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法院对这些人的禁令,而且取得不错的效果。

  
  虽然律师协会投入很多时间与精力,但是并不能表明其完全取得了成功,但是的确取得不错的效果。在20世纪60年代时,遭遇了平等主义、民权主义思潮的影响,出现了一些来自客户与业外人士的竞争,却效果不彰。

  
  3、如果说律师业在法律事务上赶走其他行业的人员,主要是建立一种行业的垄断的话,那么对于律师们在排斥其他司法区的律师进入本地司法区的做法则是律师职业内部的律师们瓜分法律业务。在这个行为中,州政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在限制律师在州际流动的措施有这几个方面的内容:(1)司法考试由州主持,如果一名在一州取得律师资格的律师想要在另外一州从事律师业务,通常需要在该州重新参加资格老师,通过才能执业;(2)居住条件,一名律师在取得新司法区的认可之前,必须在该州居住一定时间,导致律师的流动性减少;(3)还有一个措施,就是对通过资格考试的,还必须参加品质测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