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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科学化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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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之随想

张巍


【全文】
  
  2009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已于前日揭晓,结果或许多少有些出人意料。如果说Oliver Williamson还称得上经济学名宿,那么,对于Elinor Ostrom的名字,许多经济学家甚至没有听说过(央视嘉宾李稻葵教授似乎就是其中一位)。至少从广义上讲,这两位都可算得法经济学家--假如Ostrom算得经济学家的话。他们的著作被法学者广泛引用,Williamson还曾担任伯克利加大法学院JSP博士项目的教员。这样说来,既Ronald Coase (1991)与Gary Baker (1992)之后,此次可谓诺贝尔奖第三次颁发给广义的法经济学家。作为学习法经济学的学生,对此自然欣喜:喜在法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再次得到国际学术界的肯定--或者更准确地说,喜在科学化的法学研究进路大有可为。喜不自禁,便不揣浅陋,要提起笔来一抒管见,以求教于大方。

  
  一、两位获奖者的学术贡献及其对法学的意义

  
  (一)Oliver Williamson

  
  1.学术贡献

  
  Oliver Williamson是公认的新制度经济学(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 NIE)及其重要分支交易成本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 TCE)的奠基人之一(Shelanski & Klien 1995),也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命名者。众所周知,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的思想最初是由Coase提出的,不过,Coase在其最经典的两篇论文(Coase 1937, 1960)中并没有使用“交易成本”这一术语,可以说交易成本这一语汇在学界深入发挥影响很大程度上仰仗Williamson之功。

  
  Coase率先提出了“公司的边界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并运用交易成本的思想构筑了有关公司性质的基础理论(Coase 1937)。他认为:公司与市场是两种组织经济活动的选择项,而公司的边界则取决于运用市场的成本(即后来人们所谓的交易成本)与协调公司内部运作的成本之间的相对关系。简言之,在同等条件下,当运用市场的成本升高时,我们就会看到更多的经济活动将在公司内部进行,从而令公司的规模扩大。其后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此基础上加以发挥,扩展出公司之合同本质的理论(Cheung 1983),并对现代公司法的理论基础产生了重要影响(Easterbrook & Fischel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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