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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

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保护秩序,更要遵守法律规定



——与何兵副院长一些观点进行商榷

龙城飞将


【全文】
  
  关于梁丽案件,我已经写了几篇文章,本来想收笔,转而写点别的。但前几天进入到雅典学园,看到首页推荐阅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先生发表在《南方都市报》上的文章:《深圳机场拾金案:同情弱者,但更要保护秩序》,细读之后,感觉院长确实有许多高见,但也有一些观点值得商榷:

  
  法律就是法律

  

  
  不要用法理和道德来代替

  
  何兵教授说,梁丽案件的“处理结果虽然从法律上没有问题,但由此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社会应当高度警惕。有可能像南京的彭宇案。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

  
  教授想说什么呢?结合何先生在文章后面的观点,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虽然深圳检方没有以盗窃罪起诉梁丽,但梁丽的行为可能导致道德风险,所以应当由东莞的珠宝公司以侵占罪起诉。

  
  但东莞公司表示过,不以侵占罪去起诉。这样,教授只能遗憾了。依何先生的观点,梁丽构成了盗窃罪,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她“逍遥法外”。

  
  如果把教授的话倒过来,也可以说,梁丽案件虽然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但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可以确定,这里讲法律,是指刑事法律,即根据刑法的规定,梁丽是否应当被判刑。

  
  深圳检方已经做出了决定,梁丽行为不适合以盗窃罪处理。同时,所有支持梁丽的人们,不会赞同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

  
  法律就是法律,不要用法理和道德来代替。

  
  在机场拾得物品

  

  
  不能直接以侵占罪或盗窃罪定罪

  
  教授认为,“假如此类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机场的某些工作人员如果知道在机场‘拾得’物品,法律上仅有返还的义务,有人将会贼心频起……乘客们将会变成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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