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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官的社会角色入手探析司法不公的成因与对策

从法官的社会角色入手探析司法不公的成因与对策


龙亮


【全文】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害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见,司法不公对社会的危害是极其的严重。本文拟从法官的社会角色入手对司法不公的成因和对策做一点粗浅的探析。

  
  一、法官的社会角色

  
  从法治理想的角度考察,法官应该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适用者,法官应该是一台机器,机械的将各个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比对,然后完全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法律世界中,“法官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然而在现实当中,法官也只不过是从事一定社会分工、履行一定社会职责的社会生活中的普通一员,在社会生活的舞台上扮演着多种不同的特定社会角色。首先,法官必须是世俗社会中法官。作为世俗社会的一员,法官也必须有自己的人生追求和喜恶。法官必须生活在特定的世俗的社会关系当中,法官也必须是某个人的儿子、父亲和丈夫,必须是某些人的亲戚和朋友。法官的世俗社会角色要求他必须遵循世俗社会的活动原则。其次,法官还应该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法官。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一样都是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员,也就必然是权力体系中的一员。其角色的具体要求包括:在国家权力分配的范围内行事,并对其上级权力主体负责;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决执行国家政策等。因为国家权力的活动原则对法官的升迁和奖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法官如果要想在权力体系中得到自我实现的话,就必须遵循国家权力组织原则。再次,法官也是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的法官。作为某一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个体存在,文化因素对于个体行为模式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法官而言,社会文化因素对其审判活动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一点在我国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司法审判自古以来就强调“礼法结合”而且一旦“礼与法”发生冲突,往往还是以“礼”为准。社会文化角色要求法官:尊重既定的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审判结果不得与普遍的文化心理相悖。从以上分析可知,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适用者,而且还是一个社会生活中的人。法官的社会角色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四种:“法律世界中的法官”,“世俗生活中的法官”,“权力体系中的法官”,“社会文化中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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