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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获贩卖毒品者所隐藏毒品的认定

对查获贩卖毒品者所隐藏毒品的认定


李小东


【全文】
  
  一、案例与问题

  
  (一)王某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

  
  某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被夜巡警察盘查,其随身携带大量毒品。王某又供述称,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以获取毒资供自己吸食毒品所用。在其住处,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毒品。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主张。

  
  (二)孙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孙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被告人孙某辩称所查获的毒品为吸食所用。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主张。

  
  在上述两则案件当中,被告人均为以贩养吸的贩毒者,但就其查获的毒品司法机关却作了不同的定性。导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对于贩卖毒品者所隐藏的被查获毒品作了不同性质的认定。下文对这一问题作一分析,供大家参考。

  
  二、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论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诉讼利益的考量,作为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基本上都否认被查获毒品全部用于贩卖,往往辩解成部分用于吸食或全部用于吸食,以期获取更轻的刑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也会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如果将查获部分全部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其证据并不充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这一观点似乎是有道理的。因为对于查获的毒品被告人并没有供述其主观方面是用于或全部用于贩卖,所以要认定其主观方面是贩卖的故意就只能依赖于刑事推定,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推知其主观的心理状态。上述两则案例当中,被告人的行为表现有:第一、隐藏了被查获的毒品;第二、在被查获毒品之前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从逻辑上看,这样的行为是不能当然推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这正如,如果行为人曾经非法买卖过枪支并不代表行为人对私藏的枪支一定具有非法买卖的故意。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只是具有被贩卖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或许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正是用于吸食,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食毒品并不构成犯罪。所以将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等同于必然性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利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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