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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处刑制度研究

协商处刑制度研究


胡波


【摘要】如今,法律理论界对诉辩交易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的讨论颇为热烈,在我国实行这些制度是大势所趋,笔者试图通过此文探讨如何使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协商处刑制度,以被害人为核心,并在被害人意志主导下实现“宽宥和合”的人本诉求,全面贯彻,并具体化、可操作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恢复性司法、意思自治、以人为本”引入刑事诉讼另辟一蹊径。其兼顾被害人、加害人和国家的意志,一改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狭窄和诉辩交易边缘化被害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状况,最大限度减少刑事处罚客观上造成的二次伤害:经济刑,剥夺犯罪人的生产资料;自由刑,限制人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生命刑,彻底消灭人的生产要素作用。
【关键词】协商处刑;协商合约;宽宥和合;加害人满意
【全文】
  
  一、协商处刑制度概说

  
  协商处刑制度的定义:在被害人(或公共利益代表机关)、加害人和司法机关?的多方协商下,就最大限度补偿受损权益和从宽处罚加害人达成协商合约,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和国家意志相互协调的处刑制度。

  
  这一制度以恢复性司法为理论基础,结合民事调解、合同自治及诉辩交易、刑事和解制度的优点,将刑事报应主义有力地过度到恢复主义,减少对抗,减少社会的二次损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强调犯罪人和被害人直接对话,对犯罪人和受害人的心理给予同等关注,将“以和为贵、以德报怨”的和合思想贯穿其中。其价值取向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高度一致,与我国现今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该制度包括双方协商、三方协商、重新协商和协商监督四个方面,即刑事案件加害人、被害人、公诉机关就如何补偿被害人和处罚加害人相互进行协商,并由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具体内容见“协商处刑制度设计”)。

  
  该制度的功能与定罪无关,只限于量刑。因为罪名是客观事实与刑法事实的高度吻合,是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对全民行为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不因协商而改变,否则将废弛刑法。而量刑幅度适当与否的标准各异,其中,被害人满意是首要标准,国家认可是重要标准,加害人满意是不可忽视的标准。所以,以三者满意为目标进行协商量刑具有必要的基础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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