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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

给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欢呼降降温



——关于死刑复核与防止错杀的冷思考

成尉冰


【摘要】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实质上还不是一种真正的诉讼程序,而是上级法院进行的一种内部复查程序,所以它不考虑甚至排斥控辩双方的参与,不认可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死刑复核在实践中的秘密性和单方性是制度设计本身造成的,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难以从根本上避免错杀。在我们至今还耳熟能详的政治话语中,刑事犯罪分子是人民的敌人,法院是维护人民利益并代表人民意志的审判机关,我们必须相信法院并接受法院的裁判。于是乎,根据这种政治价值取向设计的死刑复核制度,就忽视了程序规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理论研究不足,立法粗糙。死刑复核的书面审理,全是法院内部几个人自说自话,没有公开性,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任何有关被告人程序权利和律师辩护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对于死刑复核期间,仅规定被告人的律师有向法官面陈意见权和证据材料提交权两项有限的参与权,对于其他问题未作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同样无法消除“靠内部监督不可信,靠外部监督不可行”的质疑。所有死刑先缓期执行。这可以作为从保留死刑到废除死刑的过渡时期的措施。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政治因素是一道无法绕开的坎。如果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废除死刑,那么就难以彰显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反腐倡廉的决心,会给混进党内的投机腐败团伙可乘之机。如果对恐怖分子的杀人、爆炸等恶性罪行取消死刑,可能会增加国家分裂的危险。
【关键词】死刑复核;秘密性;单方性;书面审理;公开性;现代司法理念;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缓期执行;废除死刑;过渡措施
【全文】
  
  一、死刑复核的目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死刑复核是两审终审制度之外的一种特殊程序。说它特殊,就特殊在它不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级,不开庭审理,但却可以改变一审或二审的刑事裁判。死刑复核程序是对没有死刑决定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死刑裁判,由上一级审判机关进行复审核准的审判程序,其目的是从事实和法律上监督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并从诉讼程序上保证统一适用刑法规定的死刑[①],以贯彻“坚持少杀,严禁滥杀,防止错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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