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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评梁丽案与杭州飙车案

略评梁丽案与杭州飙车案



“梁丽案”的案外思考!

蒋志如


【全文】
  
  梁丽“拾”金案,自发生以来就受到中国社会的关注,对之同情者常常称之为“许霆”案第二,甚至更冤。到25日时,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盗窃罪因为证据不足不成立,而其所构成的侵占罪却因为属于自诉案件要受到“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最终在另一方当事人放弃后最终定局。

  
  然而,笔者不愿意从案件事实本身,也不愿意从法律本身进行观察,而愿意暂时离开这个场景,进入到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进行观察;即从梁丽在拾到东西到归还珠宝的过程中的一般心理态度。在我看来,不管梁丽拾到的盒子有什么东西,其主观上肯定有据为己有的心理(这也在案件的处理中得到证实),而且即使在知道是珠宝(而且价值不菲)时仍然勉强归还,因为其在民警的强力劝说下归还的。

  
  这种心理在我看来属于一种贪小便宜的心理,只知道只要没人“要”,拾到后就属于自己了,而且即使在有人主张时也不愿意归还,一点也不考虑其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下的可能后果,比如说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说梁丽在这一过程中,其主观罪过有多大,社会危害有多大,就有些夸大其词了,因为很多人都有这种贪小便宜的心理,只是表现方式不一样而已。比如说,在上公交车挤车,就想插列,在公共食堂打饭,也想插列。还比如说,在周星驰主演的《鹿鼎记》中,韦小宝想以杂役的方式混进皇宫,当看到应征杂役的人很多,排了很长的队伍,而另外一派却没有人时,就直接跑到另外一列直接进入,却没有看见士兵把太监招募处牌子中太监两字遮住了;如果没有海公公的出现,则真的成为太监了,而在现实生活中,海公公常常不出现。

  
  梁丽案结束了,国人关心的是是否判重刑的问题,实际上对其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一般的欣喜之外,对之没有真正的关注,只是没有判重刑之上的锦上添花而已。而真正需要关心的,应该是我们贪小便宜的心理,这种心理在这里表现为贪财,在其他方面有可能表现为只图自己方便而牺牲规则以及他人利益(比如说刚才说到的韦小宝),或者其他方面的贪。不知道一个简单的行为、简单的想法之后有可能隐含着若干陷阱,如果我们培养更多的理性精神、程序理念等现代的公民理念,至少可以减少事故的机率或者悲剧的发生的数目。在我看来,一个社会、国家,发生刑事案件、发生冤案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发生的概率问题以及发现错误后我们如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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