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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

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


李小东


【全文】
  
  一、对“贩卖毒品”的不同观点

  
  刑法347条规定了贩卖毒品罪,但对于何谓“贩卖”,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观点。最具代表性的争议为,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贩卖是一种有偿的转让(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P1619);另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张明楷《刑法学》P827)。概括起来讲,主张第一种观点主要有两方面的论据,一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贩卖应当包括了贩与卖两个方面,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只是贩卖结构中的一个方面,所以不能认定为贩卖;二是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刑法条文单独规定了贩卖与收购,说明贩卖与收购是不能等同的。第二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妥当的。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毒品犯罪有别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历来坚持较严的刑事政策。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则会导致这些收买的毒品随时会流入社会,损坏公众的健康与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司法解释基于从严打击这类犯罪的目的,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将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解释进“贩卖”的范畴是符合立法目的的。在解释论的层级当中,与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相比,目的论解释处于终极的地位,具有核心意义。而且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这一内容并不是我国刑法的独创,以日本刑法为例,行为人贩卖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持有都构成毒品输入罪,处以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的惩役(大土冢仁《刑法概说》(各论)P479)。

  
  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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