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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


王德新


【摘要】审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其基本功能有二:即纠正错误判决和统一法律见解。我国四级二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由于欠缺审级制度功能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和制度体系上的不和谐。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遵循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重构我国四级三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在重构的基础上优化具体程序的设计。
【关键词】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重构;优化
【全文】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涵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程序即告终结、裁判即发生既判力的一项诉讼制度。民事审级制度,就是指一个国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裁判即发生既判力的民事诉讼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依据当时的国情,我们确立了四级二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但是,伴随着两审终审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不得不对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重新审视;而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废的论战和正在兴起的小额诉讼程序的研究,对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也不可能没有影响。因此,如何与时俱进,重构与优化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以进一步深化民事司法改革就提上了理论研究的日程。

  
  一、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检讨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的诉讼制度。由于我国法院系统实行四级建制,即人民法院划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因此,这种诉讼制度又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我国权威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述这种审级制度的确立根据和合理性时,通常从国情论的观点出发,即认为两审终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我国地域辽阔,多审级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安定。实行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案件可以在当事人所在辖区内解决,一方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讼累;另一方面也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1](P 119)。而且我国的上诉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这种全面审查的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上诉审的纠错作用。即使发生了错误,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弥补审级相对较少的不足[2](P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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