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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对外国法律的借鉴

我国民法对外国法律的借鉴



——共和国60年回顾与展望

魏振瀛


【全文】
  
  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史,是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的历史。共和国成立60年来的历史证明,正确处理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法律的关系,才能提高我国的民事立法水平。由于社会制度、历史发展阶段、国际环境、国家政策、观念和理论的变革等多种因素,我国民法借鉴外国法律的实践呈现出多种态势。回顾60年来民事立法发展的进程,对这个问题进行总结和研究是有意义的,以下仅作简要的回顾与展望。

  
  一、总结我国经验为主与借鉴外国法律为主的选择

  
  总的来说,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法律,二者不可偏废。但是,以总结我国经验为主还是以借鉴外国法律为主,有个选择问题。根据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内容,有些法律应当以总结我国经验为主,借鉴外国法律为辅;有些法律则相反。总结我国经验为主的民事立法,有成功的经验。例如,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人们以欢庆解放的心情迎接婚姻法的诞生。当时放映的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电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有个依据“家法”将一名要改嫁的妇女“沉塘”淹死的镜头,令人震撼。婚姻法适用了30年,直到1980年才作了第一次修订。为什么在建国后半年多的时间就颁布了婚姻法?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婚姻法的内容是反对封建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组成部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成果。这部法律不仅是为了摧毁封建的婚姻制度,而且有解放妇女的重大意义。二是在建国前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就有实践经验。早在1931年革命根据地的中央苏区就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原则,废除了封建、包办、买卖的婚姻制度,为后来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基本依据。随着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逐步扩大,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新区随之建立,到1949年建国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50年就颁布婚姻法可谓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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