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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与权利保障体系

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与权利保障体系



——阅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肖金明


【摘要】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比较充分地保持了人权制度和人权实践上的中国成分和中国方式,完整表述了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并在相当程度上与世界人权体系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相吻合,表达了在人权问题上的开放和合作姿态。它具有可靠的政治与宪政权威和政策与法治保障,在日渐倾向于突出人权与法治内在关系的时代背景下,尤其需要强调公共政策之于人权的现实意义;它将人权教育纳入议题,但在日益重视培育人权意识和建设权利文化的同时,尤其不可漠视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人权与责任的逻辑关系。
【关键词】人权框架;中国特色;人权国际化;权利保障体系;人权教育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二○○九年四月十三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全文约22000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在结构上包括六个部分:一、导言;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四、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五、人权教育;六、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这是继1991年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后,中国政府关于主流人权观、人权框架、权利保障体系最系统的表述,不仅明确表达了中国“全面人权”的主流价值观,还完整地描述了中国特色的人权框架与权利保障指标体系。阅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有助于辩证地认识人权的中国特色和人权国际化趋势,有助于从整体和实践意义上把握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理解政府与人权、人权与法治的逻辑关系,以及人权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人权的中国特色与人权国际化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根据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原则要求制定的,它依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和相关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精神和内容,既立足于国家情势,又不忽视国际社会通行和可接受的要求,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中国的人权立场和观点,比较完整地表述了人权框架体系和人权的政策与法律保障,不失分寸地展示了中国对人权国际化的姿态。毫无疑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中国人权话语特征,显现了人权制度上的中国特色,并在相当程度上与世界人权体系相吻合,与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保持着协调和相当程度的一致。


  

  (一)中国的人权框架体系及其特色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系统的人权框架体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最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三个部分列举了不同权利的保障,比较全面地列举了权利(益)的种类,描述了比较完整的人权基本框架,表述了比较完备的权利体系。从宏观上看,中国的人权框架体系包括三个有机组成部分,一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二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三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的权利。人权框架体系中的每一类权利都构成一个开放性的体系,比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了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获得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等;再比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了人身权利、被羁押者的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以及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又比如,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包括了少数民族权利、妇女权利、儿童权利、老年人权利、残疾人权利等不同的特殊社会群体及其成员的权利。中国人权框架体系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人权序列作出了中国式的安排。


  

  在中国的主流人权观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被优先考虑,这与西方的人权观念存在差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摆在人权框架体系的首位,表达了自1991年以来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即优先考虑与人的生存和发展关联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将公民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明确置于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获得审判公正等权利之前。这种不同于西方社会的权利序列安排主要不是意识形态性的,不能表明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人权观念上有对立性的差别,当然也不意味着在中国的人权制度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重于或高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推动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均衡并进,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规划的人权发展路径。当然,人权行动计划用很大的篇幅概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1]并将其摆在权利保障序列的首位,这种中国式的安排不是没有意义的。就如同民主、法治等具有世界共性的事物,在中国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进程一样,中国的人权体系和人权道路也会不同于西方社会。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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