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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真实性争议及其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政府信息真实性争议及其解决机制的完善



——“华南虎照风波”引发的行政法学思考

邓剑光


【摘要】  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确立了信息公开真实原则,政府违背此原则将导致信息真实性争议。政府信息真实性争议属于行政争议,由客观争议和主观争议构成。我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此类争议确立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解决机制,但未遵循司法终局审查原则将两类争议全面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应当依据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理论分类和制度实践,建立类型化的行政诉讼机制,解决关于政府信息真实性的争议,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主观争议;客观争议
【全文】
  

  自2007年10月3日周正龙宣布拍摄到华南虎、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在专家鉴定后召开“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新闻发布会以后,关于虎照真假之争就一直是热门话题。直至陕西省林业厅于2008年2月4日发出《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这一“打虎派”与“护虎派”间的口水之战才渐有停息之势。但“华南虎照风波”的发生,不仅仅是虎照真假之争,更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知情权保障的重大宪法性问题。


  

  公众知情权的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柏于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出的。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知情权已经从一种观念擢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知情权既是公民防御政府不当干涉其“知的自由”的装置,亦是一项公民从国家获取信息的积极权利,“兼有自由权的方面和请求权以及社会权方面的复合性质”。[1]作为一项知的权利,知情权禁止国家机关非法干预公民的情报自由,并要求国家机关提供公民应当知道的信息,但只有政府主动公开或应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真实之时,知情权方能获得实现。信息真实乃知情权实现的基础和前提,虚假信息将彻底瓦解知情权制度,使之丧失实现人民主权和监督政府的功能。由此,信息真实系知情权的固有内涵,亦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华南虎照风波”证明,这一原则并非总是不证自明,而信息真实性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则使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法律规范流于形式。本文试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内容,探讨信息真实原则的内涵以及信息真实性争议解决机制,以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一、信息真实原则与信息真实性争议


  

  (一)信息公开真实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一般认为,公正、公平和便民系政府信息公开的三原则,信息真实是否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似乎尚存疑问。但在各级政府先前制定的信息公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信息真实多被确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之一。笔者在网络上搜集的十五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文件中发现,有十三部将信息真实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之一。信息真实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之一应无疑问。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原则构成了政府信息是否真实的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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