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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标准

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标准


On consumer standard in competition law


刘继峰


【摘要】竞争法中的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有融合的一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使消费者在竞争法既作为受害者,也充当“场外”主体角色。由于竞争关系的基本矛盾发生在经营者和竞争者之间,作为第三人的消费者是经营者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消费者标准的内容是消费者福利和消费者选择权。

【关键词】竞争法;消费者标准;消费者福利;消费者选择权
【全文】
  
  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标准

  
  刘继峰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要:竞争法中的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有融合的一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使消费者在竞争法既作为受害者,也充当“场外”主体角色。由于竞争关系的基本矛盾发生在经营者和竞争者之间,作为第三人的消费者是经营者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消费者标准的内容是消费者福利和消费者选择权。

  
  关键词:竞争法;消费者标准; 消费者福利;消费者选择权

  
  诸多国家竞争立法都将消费者或消费者利益纳入其中,习惯上也有“竞争法保护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竞争法的终极目标”等说法,但由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单独立法的事实可初步推知,消费者在两个不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应有所差异。现代竞争法理论已形成了“竞争法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的共识,并以此来指导法律实践。既然竞争法不保护竞争者,何以在竞争关系中保护并非处于核心层主体——消费者?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上述习惯说法是存疑的,或者是不周延的。本文以为,竞争法和消法的交点是消费交易,但两法在调整方法、价值、消费者的含义等诸多方面存在错位,这些错位的要素型塑了消费者在竞争法中的特殊身份——评判竞争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标准。揭示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标准,有助于在学理上加深对竞争法特性的理解和加强对竞争法本质的把握,也有利于在实践中准确运用该法。

  
  一、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交错

  
  如同社会学理论指出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仅仅承担某一种社会角色,消费者在竞争关系和竞争法律关系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竞争关系中,消费者首先是受益者。消费者受益源于竞争发挥的积极作用——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提高、价格降低、产品替代性增强等,并体现为充分地实现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或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其次,消费者又是受害者。近代以来,经济主体的组织结构及行为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垄断打破了传统市场力量的均衡及产生了滥用市场支配力,而由此引发的社会关系的紧张往往以剥夺消费者利益来缓解,即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单独或联合强迫消费者接受某些不公平条件。另外,二战以后西方主要国家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企业不得不改变营销策略,原来守株待兔式的单一促销方式被多样化的积极进攻型的促销方式取代。“销售上或销售方式过于灵活,对消费者施加的过度压力,都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考虑不周、不符合他需要和在不利条件下的购买。”[1](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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