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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简介美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黄河;何春华


【全文】
  
  法官是司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元素,一个称职、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制定了《法官法》,确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重要代表之一的美国,在其法治进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其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有两个法院系统,即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它们都有各自的法官遴选制度。因此,在论述美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时候必须区分美国联邦法官的遴选制度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法官遴选制度一般包括法官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这两方面的内容。本文就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进行论述。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遴选制度

  
  (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任职资格

  
  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问题,美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一些惯例在法官遴选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对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学者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资格概括为:“男性,50-55岁;白种人,通常是清教徒;具有盎格鲁—撒克逊血统(目前为止仅有5个例外);属中上到上等社会阶层;在非农村环境中长大;属经济小康,公民意识强、政治上积极的家庭;有文学本科学位、法律本科学位或法学博士学位(三分之一来自‘长青藤联合会’院校),曾在某些国家机关或民间组织有过工作经验。”当然上述法官任职资格不具有绝对的属性,例如女性和非白种人也可以被选为法官,而且美国最高院的大法官中一般都有一位女性大法官和一位黑人大法官,这几乎成为了美国遴选最高院大法官的惯例。

  
  除了上述任职资格外,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担任联邦系统的法官必须是美国公民,其理由上不言而喻的;必须是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的人,则是为了确保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必须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则显示了长期的司法工作经验对于成为一个合格法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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