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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纪实

律师调解纪实


王建胜


【全文】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调解年”活动,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律师在诉前的社会调解工作。该所受理的每一起案件,只要当事人不反对,且符合调解条件的,尤其家庭纠纷,律所要求每案必调,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有了“零”的突破。近日,本所律师在办公室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

  
  上个礼拜一下午,当事人马男士来到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咨询与离婚有关的法律事宜。经律师调查得知:马男士和尚女士系自由恋爱,双方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字马小某(化名),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经医院诊断智商偏低,没有康复的可能,意味着这孩子生活不能自理,终生需要陪伴。他们婚后感情一般,常伴有言语和肢体冲撞,时至今年6月,二人因生活琐事屡屡发生争吵,达到水火不能相容的地步,甚至还动了手,伤了人,夫妻矛盾持续激化,不断升级,让咨询者马男士感到自己的婚姻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无奈之下便决定与妻子尚女士离婚,但因自己工作情况特殊,长期在海外漂泊,没有闲暇照顾马小某的生活起居,所以决定不抚养自己智商有点儿偏低的婚生子马小某。

  
  了解完案情详细情况后,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的咨询律师认为:马男士和其妻子尚女士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也未建立稳固的夫妻关系,长期感情不和,不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在抚养孩子方面也存在重大分歧,夫妻矛盾点偏多,特别是近期夫妻感情接近破裂边缘,咨询一方已认为无调解和好可能。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咨询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结合本案事实,分析认为:如果诉至法院,因涉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财产现值,仅诉讼费就是一笔不菲的支出,再加上婚生子有重大疾病的特殊情况,孩子的抚养权肯定也会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麻烦点和争议点,因此看似争议不大的婚姻事实,法院具体操作起来将会变得非常困难,假如尚女士不要孩子的抚养权,将陷入诉讼困局,徒添当事人的诉累,势必影响实现诉讼请求,导致败诉风险的发生。律师释明了诉讼的风险和法律适用的利害关系,明确告知本所不受理咨询人马男士的委托,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二天后,马男士会同尚女士双双走进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共同请求本所律师帮助他们调解离婚。为了最大限度的减轻当事人诉累,充分发挥律师的诉前调解功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二人的共同委托,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居间调解、不偏不倚的调解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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