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的一份批复为何被法院判决无效

公安部的一份批复为何被法院判决无效


杨联利


【摘要】这是笔者2002年发表于《人民公安》2002 年第10期的一篇案例,互联网上原有登载,今在网上发现,故将其集中于本站。
【全文】
  
  〔案情简介〕

  
  某物资公司于1993年3月在省工商局登记成立,核准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等业务。2000年5月在省会所在的A市公安局申请核发了《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2001年4月17日,该物资公司从该省Y市的一公司以每公斤14.30元的价格收购废铜线10035公斤,付款14余万元。Y市公安局D分局W派出所接到举报后将废铜线扣押,次日D分局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物资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收购的物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照程序向物资公司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资公司不服D分局的处罚决定,经过复议后于2001年8月16日向Y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D分局的代理人称:物资公司所持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是A市公安局核发的,违反了《办法》四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规定,其证照无效。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违者,应视为无证收购,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故,D分局认定物资公司无证收购,并依照《办法》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