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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排除式思路重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合理性分析

以排除式思路重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合理性分析


Rational Analysis on Reconstituting the Contents of Administrative Act’s Effectiveness in an Excluded Way


郑毅


【摘要】有观点认为,笔者先前提出的以一种排除式的思路重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进路存在“忽视整体性价值”的缺陷。本文在阐明这种排除式思路的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对该诘难进行回应,进而提出适用排除式思路重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所应遵循的四大标准,并试图为当前对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研究所面临的困境指出一条切实可行的研究进路。
【关键词】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排除式;重构;标准化分析;研究进路
【全文】
  
  一、质疑:忽视整体性价值的诘难

  
  纵观当先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研究,绝大多数的学者局限在各自的理论范围内,缺乏各观点间的融会贯通。这导致了如下问题的产生。其一,从两效力说、三效力说直至五效力说、六效力说,其研究进路多是阐述本学说内具体包含有哪些作用力,欠缺对其他学说中作用力足够的评价甄别。其二,论述角度多从正面入手,往往集中于“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包括A、B、C”,而忽视了对“为什么不包括D、E、F”的论述,使得阐释本身的说服力大打折扣。其三,由于没能从一个宏观的角度看待理论框架的构建,使得研究成果分散、繁杂、浩如烟海、自说自话,难以从中做出有效的取舍。有鉴于此,笔者曾撰文指出,应当以一种排除式的思路来重构我国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体系。大概思路是:首先,综合目前各家学说的内容,把备选的行政行为效力列为:先定力、存续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不可争力、不可改变力和实现力,共九大效力。其次,进行初步辨别,分析各效力进入最终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框架的合理性。最后,将不具有合理性的效力进行排除,完成对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理论重构,得出我国的行政行为效力内容应由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三大效力构成。[①]

  
  这种思路,无疑突破了各效力学说相互间的界限,得以在一个相对宏观的高度来审视整个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框架,是对于相关理论探讨的一种全新尝试。然而,最近笔者听到了一种声音,即以忽略了效力内容整体性为由对这种思路提出的质疑。这种质疑的要点大致如下。

  
  第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其实就是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究竟由哪些具体的“力”组成的理论。这些效力相互间组成了一个能动的有机整体,共同维持着行政秩序的良好运行。因此,评价一种效力内容学说的标准,在于看这个有机整体能否实现维持行政秩序良好运行的目的。具体说来,倘若某个学说提出的诸效力的总和能够周延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理论所涉及的全部范围,其就具有合理性,不应冒然否定。类似的,行政性为类型的划分问题一直以种类众多著称,然而行政性为的内涵范围是一定的,只要某种分类能够完全覆盖这一范围,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一概否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固然推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性为的划分,但这并不能构成否认羁束行政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性为、依申请行政性为和依职权行政性为等其他分类法的合理性的理由。[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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