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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

共有


李绍章


【全文】
  
  一、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

  
  1.共有

  
  所有权主要是独立所有权,即所有权归唯一的权利人——独立所有权人所有。一物之所有权也可以供多数人以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形式享有。[1]共有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为各国民法所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2] 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3]两部民事法律尽管都确立了共有制度,但都没有给出共有的定义。在民法学上,从民事法律制度角度来看,所谓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制度。[4]现实生活中共有现象并非少见,如两人共同所有一艘船舶,[5]三人共同所有一栋房屋,等等。共有可以产生共有法律关系,即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物或共有财产。

  
  在共有的概念中要区分共有和公有的关系问题。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就公有财产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6]第一,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则属于某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第二,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体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7]

  
  应注意者,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种类的所有权,而是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所有权间的联合。例如,全民所有制组织、集体组织、公民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进行各种协作,如联营,都会产生共有关系。[8]民事立法之所以确立共有制度,是因为共有关系在民商事实践中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对促进专业化协作,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与便利民商事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2.准共有

  
  就共有定义本身而言,若严格按照概念理解,共有不仅包括所有权共有,而且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共有,如对他物权的共有,这种共有在民法理论上叫“准共有”。关于此,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多有规定,[9]我国《物权法》也确立了准共有,并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10]可见我国《物权法》承认了对他物权的共有,即准共有。在民法学理论上,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准共有具有这样几个法律特征:第一,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亦即,准共有的客体只能是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人身权不可以作为准共有的客体或者标的。第二,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准用按份共有,应视其共有关系而定。第三,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需要指出,《物权法》确立准共有,是对现实民商事生活的确认。在实际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有共有现象,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例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等等。

  
  (二)共有的特征

  
  与单独所有权相比,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在主体方面,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

  
  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或者法人,这种主体的多元性使得共有区别于单独所有(独有或者个有)。另外,在共有关系中,多个主体之间的联系具有偶然性,即不以团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但多数人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着共有是多个所有权,在法律上,共有物只有一个所有权,而由多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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