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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制度供给选择研究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制度供给选择研究



——以国际监管模式比较分析为视角

张天林


【摘要】在控制资本市场风险的实践中,各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大致形成了集中型、自律型和中间型等三种不同的监管模式。通过对分别代表这三种监管模式下的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资本市场监管立法进行深入分析,针对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监管现状,在吸收和改进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并论证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模式的模式选择和制度安排,保证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
【关键词】集中型;自律型;中间型
【全文】
  
  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发展,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文化传统、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以及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差异,当今世界各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体制大致可分为集中型为主的监管体制、自律型为主的监管体制和中间型的监管体制等三种监管模式。本文便是对分别代表这三种监管模式下的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典型国家的资本市场监管立法实践进行综合考察,以全面了解世界三种资本市场监管立法例之优劣所在,从而为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立法提供可具操作性的立法建议。

  
  一、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模式比较分析

  
  (一)集中型为主的监管模式

  
  集中型为主的监管模式,指资本市场监管采取政府管理为主、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资本市场自律组织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方式,其主要特点是: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制定一系列专门、配套的资本市场监管法规,以此作为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依据;二是强调政府监管,设立拥有充分权威的全国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资本市场;三是资本市场自律组织担负协助政府监管功能。该种监管模式以美国为典型,加拿大、巴西、我国台湾地区等也采取了该种监管模式。以下以美国资本市场监管立法为例作简要分析。

  
  由于美国早期资本市场对资本迅速扩张积累的迫切需要,美国政府对资本市场基本持放任不监管态度,致使证券市场上欺诈与投机现象猖獗。直到美国政府迫于资本发行和流通市场的紊乱秩序才逐渐颁布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资本市场监管规范。时至今日,美国资本市场监管特点大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监管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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