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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元朝烧埋银的起源

论元朝烧埋银的起源


张群


【全文】
  
  烧埋银(或烧埋钱)是元朝开始出现的法律制度,后来又为明清两朝在不同程度上继承[01]。它的具体内容指的是对枉死者的尸首经官验明,行凶者除按罪判刑外,家属须出烧埋钱予苦主,作为烧埋尸体的费用。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要求在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虽然对烧埋银制度的具体内容,学界已经论述甚多[02],但对它的起源和形成问题,还没有专文探讨。

  
  学术界一般都认为烧埋银渊源于蒙古人的习惯法。因为在元之前,汉唐和宋朝都没有类似的制度。这自然是很合逻辑的推断。但缺乏直接的史料记载。《元典章》记载了烧埋银最早见诸实行的时间是至元二年(1265年),“圣旨条画: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03]。但是至元二年之前的情况,没有任何说明。《元史》记载至元十九年(1282年)因为在实践中烧埋银“止征钞二锭,其事太轻”,耶律铸建议“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钞四锭。”[04]这里“没一女入仇家”应该是当时关于蒙古人杀人犯罪征收烧埋银的规定。但这是否就是蒙古人早期的习惯法呢?也没有直接的证据。

  
  假定烧埋银渊源于蒙古人习惯法的说法成立,那么作为烧埋银源头的这一习惯法又是什么情形、蒙古社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习惯法呢?对此问题,可能限于资料,学界探讨很少[05]。《中国法制通史-元代卷》作者则直接认定这一推断,并认为:因为蒙古人死后有“烧饭[06]”的习俗,元朝人特别重视这件事,“因此把征烧埋银作为杀人、伤害、因失职致死人命等罪的附加刑广泛使用”。烧埋银是“附加刑罚”自然不错,但这一说法有以下问题:第一,这种说法没有什么历史依据,文中也没有指明其观点来源。它引证的叶子奇《草木子》的记载:“元朝人死后致祭称‘’烧饭‘’、大祭称‘’烧马‘’”,并没有提到烧饭和烧埋银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第二,在元代“烧埋”一词指的也不是烧饭,而是火化尸体后再行埋葬。关汉卿《蝴蝶梦》有云:“我叫化了些纸钱,将着柴火烧埋孩儿去呵。”最后,若是烧饭果真和烧埋银有这样密切的关系,以往学者应该有所发明。以王国维之睿智,在《观堂集林》里似乎不应有所忽视。[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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