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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至重”的法度:烧埋银

“人命至重”的法度:烧埋银


张群


【全文】
  
  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权利。人类社会从一产生,就发明了复仇的方式来保护自己和部落人群的生命。但是复仇带来了无尽的仇恨,也让整个社会陷入恐惧和混乱的海洋。生活不得安宁,生产无法进行。面对着自然尚且无力征服的人类,不得不在仇恨还是生存之间作出艰难的选择。最终,人类选择了和解。在加害人一方赔偿一定数额的实物或者金钱之后,被害人一方即放弃复仇,从此两不相欠,和平共处。这就是所谓的Wergild(赔偿命价)。这是人类社会为了生存与发展而对自己本性的第一次妥协。而它也确实为人类带来了和平与进步。许多民族能平静地走进二十一世纪,应该归功于这一妥协。这也是几乎每一个民族都要跨越的阶段。西方的日耳曼,东方的阿拉伯,均无出其外。

  
  中国的汉族自古即奉行“杀人偿命”的观念和做法,没有Wergild的历史记载。但是民间一直存在的“私和”习惯,说明汉族的祖先也不曾例外,只不过在现存的史籍中我们看不到了。但中国其他民族却几乎都不乏其例。近代的藏族、彝族、傣族,毋庸多言。一册又一册的调查资料可以为证。即使古代,也是如此。建立了北魏王朝的鲜卑族,在昭成建国二年下令:“民相杀者,听与死者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魏书.刑法志》)。女真族,在其始祖完颜部落时代,即有“杀人者,偿马牛三十”的习俗(《金史》卷1《世纪》)。西夏的党项族,更明令“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辽史》卷一一五)。这是笔者所见“命价”一词在古书中最早最明确的记载。

  
  但是,在中国的“蛮族法典”里,我们找不到一点Wergild的影子了。甚至其中最积极的因素:对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害赔偿,也消失得无影无踪。这些少数民族在与汉族接触之后,原来放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改变,逐渐接受了产生于农耕社会的汉族文化,包括“杀人偿命”的法律文化。而他们的君主,如阿保机、完颜亮、元昊等,又都十分倾慕汉族文化。所以,无论是金朝的《泰和律义》,还是西夏的《天盛新令》,都只是唐宋法律的翻版。Wergild对于这些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的法律几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

  
  但是,Wergild并不会只是被动地退出中国历史的舞台。它还有着回潮的一面。近年藏区即有这种现象(辛国祥、毛晓杰:“藏族命价银习惯与刑事法律的冲突及立法对策”,《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而它最大的历史功绩,则是在蒙族和汉族文化的激烈冲撞下,化身为烧埋银,在元朝的法律里,找到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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