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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进“法治医疗”

迈进“法治医疗”


李绍章


【全文】
  
  患者动手术由家属签字的做法9月1日起发生改变,是否接受手术治疗要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才“算数”。这是卫生部近日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作出的新规定。由“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医疗活动”而引起的医疗纠纷近来屡有发生。有患者称事前不知道要切除重要器官、不清楚手术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或患者配偶不认同子女签字,造成手术延误等,有关人士多次呼吁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将家属签字改为患者本人签字。新规定对病历书写作出了统一规定。其中包括在书写“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条款中,明确了“患者签名”一项。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另外,由于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医务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一石击起千层浪。一种意见认为,“患者动手术必须自己签字”制度将使医患关系更加法制和理智。但也有专家发愁,患者知情后会拒绝配合,增加了治疗难度。那么,动手术必须患者本人签字是否会使医患关系更加法制和理智?我认为,从总体上说,动手术必须患者本人签字会使医患关系更加法制和理智。

  
  在医学上,手术治疗是一种通过破坏患者身体组织的手段来切除病源以使患者恢复健康的疾病治疗方法。而在法学上,每个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织依法享有身体权,其中包括身体组织完整权。他人破坏该自然人的身体组织,就会构成侵犯该人身体权的人身侵权行为。但这种侵权行为并不意味着侵权人一定要负侵权民事责任,因为侵犯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人会因受害人的同意而免责。可见,免责的一个要件必须是经过受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等)的同意,否则破坏该自然人身体的行为人要负担民事责任的。就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来看,医生的“手术”其实就是对患者身体组织完整的破坏,从法学理论上讲,会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在手术之前经过患者的同意,那么医生则会因为患者的同意而阻却侵权行为成立,从而不负侵权民事责任。但要须知,这里的“同意”必须是患者本人同意,如果不是由患者本人而是一概由其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那么,这会与法学上的侵权法理论相悖,从而给侵权法理论带来逻辑上的尴尬。而实行“动手术必须患者本人签字”的办法恰好解决了这一医学与法学理论的差错或者逻辑矛盾,医患关系的“法治”味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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