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类推制度的当代命运

类推制度的当代命运


周乐忆


【摘要】本文认为,新刑法实行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但并不能就此否认类推制度的积极作用类推制度适应我国的实际需要,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类推制度与罪刑法定并不具有对立性,而是具有一致性和互补性,应积极完善现有的法律监督机制,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实行有严格限制的类推。
【关键词】罪刑法定主义;类推制度;监督机制
【全文】
  
  类推制度,源远流长,是最早的刑法原则之一,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很好的解决罪与非罪的判定问题。但是由于人们对于有罪类推制度的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类推制度在我国受到了冷落,我国79年刑法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在当时的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基本上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从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以及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的要件上都得到了体现。在97年修改的新刑法上,则完全废止了类推制度,而以罪刑法定的原则加以代替,新刑法在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类推制度至此彻底从我国的立法内容和司法实务中消失了。

  
  对于类推制度,我们认为其本身并不存在使其消亡的根本性错误,相反我们认为类推制度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的复杂国情下,至少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都仍然是具有其存在的价值的,之所以忽视类推制度,则是由于对类推的认识不够或使用不当所造成的。

  
  一、 类推制度源远流长

  
  类推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刑法原则,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渊源。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类推制度。《尚书 洪范》:“皇则受之”。皇与仿音近,应借为仿。仿在这里即为比拟的意思。则和勒的音相近,应借为勒,即为刊刻的意思。这里指将刑法的条文刊刻在竹简上。受和报是相对应的事物的两个方面,受为接受,接受后就应该有报命,所以受就报命,即为批准的意思。这里的之应借为 。 即为犯罪的意思。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皇则受之”即是指在刑法中确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比照类似的刑法条文定罪量刑的,就予以批准。这应是我国刑法史上类推制度最早的起源。《尚书 吕刑》中有“上下比罪”、“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的规定。《明律》中也有“拟定罪名,议定奏闻”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古代的类推制度的实行还是较为严格的,适用类推必须满足的条件大致为:首先,必须是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其次,适用类推是比照现有法律中的相关条文,而不是凭空的捏造。最后,在程序上还必须要提交给君主批准。虽然由于专制统治的存在,类推制度成为了古代罪刑擅断主义的一部分,但我们不能否认仅仅从制度本身来看,古代的类推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