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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文化的法律调整

  
  互联网可以看作是一个各种文化同台献艺的社会舞台,不同文化之间有碰撞和吞噬,但也可以取长补短,相得益彰。网络文化法不能决定某种文化的昌盛或衰退,后者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存在或进程。因此我们不要期望以法律的屏障来阻击所谓的“网络文化侵略”,后者即使存在,前者对此也无能为力。从国际视角看,网络是一个文化的竞争平台,法律能做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法律要保障中华文化的传播和中华文明的传承,更多地应着眼于制止对网络文化的不当干预。自由是文化的灵魂和生命,被权力阉割的文化注定只能成为网络平台上的形象工程,不会真正得到认同和尊重。

【作者简介】
陈朝晖(1977.8—),男,辽宁省大连市人,渤海大学商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政协锦州市古塔区委员会(法治组)委员,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城市经济与政策”高级培训班第五期学员。
【注释】本文原载《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47-51页,发表时略有删节和改动。感谢课题负责人王桂华教授的大力支持,感谢匿名审稿人的中肯意见,感谢李颖编辑的细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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