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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文化的法律调整

  
  三、网上社区

  
  随着网民的增多,网络社会学和网络文化的研究者提出了网络社区/社群的概念,并认为存在交易的网络社区、旨趣的网络社区、交际的网络社区和幻想的网络社区等4种网络社区。虚拟社区/社群、电子村和网际社会等概念因此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网络文化也出现了前卫和反文化因素。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中既有前卫的黑客、虚拟实在的迷恋者和“网虫”,也有吸毒和吸食致幻剂者、神秘主义者、网络性爱者、邪教与政治狂热分子。因此有人将与此相关的网上社区称为“网络溺河”[1]。通过互联网散布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非法言论当然属违法行为,以此为主题的网上社区当然也在禁止之列。目前法无明文禁止,亦无明文许可的特殊爱好者社区,比如同性恋社区、CP(体罚)社区、SM(虐恋)社区是否可以合法存在,是较为敏感同时也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同性恋社区

  
  同性相爱虽然古而有之,但往往被视为一种弊端,受到压制和排斥。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近年来同性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宽容和认同。比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地方法院裁定对已有的婚姻定义作出修改,允许同性伴侣结婚。新西兰移民机构宣布,居住了12个月以上处于稳定关系的伴侣(性别不限)可以象已婚配偶一样移民新西兰。1997年,中国新刑法颁布,删除了以前常常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鸡奸罪”,从而实现了现实中的同性爱非刑事化。这一跨越,完成了一些发达国家历经数十年走过的艰难路程。按照中国现行刑法,成年同性间双方自愿的私下性行为不属于法律干预的范畴。世界性学会在 1999 年曾发表《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作为每个国家制定性健康及性教育政策的指引,已被世界卫生组织所采纳。其第四条为“性公平权,此权利指免于一切形式之歧视,不分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之障碍。” 《性权宣言》明确反对基于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的性歧视,主张性自由结合权,其涵括同性结婚权应是可以肯定的。

  
  同性恋的确切比例很难查考,一般认为在10%左右。由于中国的中学乃至大学对异性同学之间的交往较多限制,因此从理论上分析,中国同性恋者的比例还高于一般国家。同性恋已不单单是性取向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文化问题。由于中国目前更多的人并不知道同性恋在医学界是被认为是正常的,同性恋者面临来自家庭、道德、伦理、法律的诸多困扰,因此他们大多不敢在现实世界公开自己的性取向,而网络为他们提供了展现真实自我的空间,同性恋社区也应运而生。同性恋社区主要提供一些相关题材的文艺作品欣赏,并作为“同志”们交流和交往的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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